案例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对某热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底,东北能源监管局组织东北区域电力企业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和报告工作。2023年1月13日,某热电公司向东北能源监管局报送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总结,未主动报告其贮灰场安全评估报告已于2022年9月17日到期以及后续安全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国家能源局《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规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属于重大隐患。该企业未及时组织贮灰场安全评估工作,致使安全评估结论超期,已构成《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隐患。2023年1月31日,依据《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东北监能安全〔2022〕15号),东北能源监管局对该企业开展安全监管约谈。2023年2月10日,东北能源监管局正式对该企业立案调查。东北能源监管局通过梳理日常监管信息、对企业相关负责人问询等方式取得《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全监管约谈会议纪要》《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经专业律师审核、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于2023年3月17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东北能源监管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同时,根据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版)》,该企业本次行政处罚对应失信行为分类为轻微失信,依程序将其推送国家能源局“信用能源”平台,对其开展信用分类监管。 案例二: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对某能源科技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1月29日,华东能源监管局收到某集团事故信息通报称,某能源科技公司总承包的中重型燃气轮机试验电站试验机组工程发生事故,现场死亡一人。经当日赴事故现场查看核实,现场除了挖机驾驶员和劳务施工人员外,没有施工总包方该能源科技公司的现场监护人员,该企业作为施工总包单位未能识别重型燃气轮机试验电站试验机组工程存在的风险,未能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能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与协调。2023年2月1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2023年2月3日,华东能源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有关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谈话笔录。2023年2月15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在工程管理中未能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能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与协调,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相关规定,华东能源监管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对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10月24日,某发电公司开展通讯楼至煤码头通讯电缆敷设前的路径勘察工作中,发生一起外包人员从输煤栈桥坠落至地面的安全生产事故。湖南能源监管办于2022年11月2至3日,11月10至11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将安全隐患向厂内从业人员通报,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对于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记录、通报、消除隐患等有效措施。湖南能源监管办现场调取了外包热力机械检修工作票、检修站班会记录、2022年国庆节前暨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记录等工作资料,在对有关人员询问后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2022年12月14日正式立案。2023年3月7日,湖南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存在如下违法行为:该企业检修某班班长在2022年9月9日开展中秋节前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厂内c1输煤栈桥廊道内侧19号托辊处花纹钢板异常翘起,其使用扳手敲击检查后该钢板出现2个安全帽大小的孔洞,但发现该隐患后其仅通知外委单位处理(实际未处理),未向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和检修部门负责人汇报;2022年10月13日,该企业许可的《外包热力机械检修工作票》中的危险点辨识分析未包含输煤栈桥廊道内侧花纹钢板垮塌隐患;2022年10月24日,该企业组织外委施工单位召开开工前站班会布置当天通讯楼至煤码头通讯电缆敷设前的路径勘察工作任务时,未向作业班成员通报输煤栈桥廊道内侧花纹钢板存在垮塌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罚款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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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布三起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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