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2022年08月22日 来信人:杨* 联系电话:139******87 我公司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资质),也配备相应电气试验装备及持证电气试验作业人员,自用的绝缘安全工器具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一直由公司内部进行定期试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在网上搜索,查到原南方电监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南方区域实施细则承试类补充规定》中有如下描述:“本规定所称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含设备交接试验、预防性试验、系统调试以及绝缘工器具的电气试验;……”,请问此规定在云南省是否有效?或是否可比照执行? 望给予解答为盼,谢谢! 回复时间:2022年08月22日 回复单位: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办已经收到,会按照工作流程处理。 回复时间:2022年8月29日 回复单位: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您好!企业从事承装(修、试)活动,应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6号)要求。36号令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你公司如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试类三级),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相关绝缘安全工器具不属于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不参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6号)执行。关于从事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的资质问题,建议您咨询市场监管部门。 |
关于“企业从事承装(修、试)活动相关规定”的回复
发布时间:2022-08-29